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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字号: ] 2015-03-09    阅读次数:573

一.生育证有效期多长?

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

1、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

2、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

3、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

4、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二.生育证在哪里审批?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3.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三.符合《条例》规定怎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5)。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生育证遗失的怎么办?

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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