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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墩街道办事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字号: ] 2018-12-06    阅读次数:573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街道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二、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区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按年度足额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40元;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80元;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1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120元。

2)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市、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计生家庭成员的补贴。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5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缴费,以后年度补缴时,财政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四、养老金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开发区统一标准(118/月)执行,对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多缴一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累计本息)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待遇继承。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户籍地为开发区、按规定参保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给于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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