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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孤儿生活保障申请业务
[字号: ] 2016-11-04    阅读次数:1457

一、服务事项

城乡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父母无抚养能力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份认定、基本生活费发放及入住机构审批和集中养育服务。

二、服务对象

城乡孤儿(包括弃婴、社会散居孤儿、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服务内容

1.宣传国家孤儿保障政策;2.孤儿身份认定;3.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监管;4.孤儿入住机构审批。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院。

五、服务依据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6.《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 86号);7.《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2] 102号)等。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资金发放的流程办理。

申请人: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②孤儿户口簿或身份证;③孤儿父母死亡、失踪、重残、服刑、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③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审批决定。确认孤儿身份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儿童福利证》,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④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⑤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帐存档。

(二)弃婴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按照发现弃婴→报案→查体治疗→入住→公告→养育的流程办理。

办理流程: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后,应立即报案,会同公安部门将弃婴送往定点医院查体和救治,由公安部门查找弃婴父母;②对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有捡拾人:捡拾人身份证、个人捡拾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捡拾人笔录复印件,派出所民警警官证。无捡拾人: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证明的情况说明,派出所民警警官证);③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经定点医院查体治疗出院后,儿童福利院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④弃婴入院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⑤儿童福利院对弃婴进行公告寻找弃婴生父母。查找到父母的,办理离院手续。查找不到的,由儿童福利院采取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国内外收养等方式进行养育;⑥弃婴成年后,生活能够自理的离院走向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服务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申请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可由邻里知情人或单位作为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②入住福利机构申请;③申请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福利机构时,需与福利机构签订养育协议。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核;③区(市)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④市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入住的决定;⑤同意入住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级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儿童福利院为孤儿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⑥孤儿先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⑦儿童年满18周岁后,生活能够自理的离院走向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四)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服务对象:当地公安机关打拐解救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

申请人: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事务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公安机关打拐解救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或救助管理机构的儿童身份证明材料;②儿童被解救相关描述材料;③DNA证明;④入住儿童福利院申请。

办理流程: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事务科提出初步安置建议,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市级民政部门福利科审核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的审批决定。原则上6岁以上儿童每年10月集中审批安置一次,0—6岁儿童随时审批安置;③审批同意入住的,儿童福利院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④儿童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⑤查找到儿童生父母的,送还生父母。查找不到的,继续在儿童福利院中养育。此类儿童在院期间不得进行国内外送养。

七、服务要求

1.坚持公平、公正,切实做好孤儿认定及入住福利机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2.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一卡(银行卡)一证(儿童福利证)一网(儿童福利网)一档(孤儿档案)一协议(养育协议)”的服务管理制度。

3.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制度,逐月、足额、及时发放到孤儿或监护人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或贪污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及时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4.为保护孤儿隐私,孤儿信息不公示。

5.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和亲情化服务,为孤儿提供优质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八、服务考核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2.对符合入住儿童福利院条件的孤儿,100%安置到位,无拒收现象。

3.无违法审批现象,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无有效投诉,无侵犯孤儿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4.儿童福利院服务规范,安全运行。

九、服务监督

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孤儿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资金发放流程及入住机构条件、审批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指导,上级民政业务部门每半年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检查、督导,查看孤儿认定材料、资金发放档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情况及儿童福利院养育情况。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深入散居孤儿家中查看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征求孤儿及监护人的建议。

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批督察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审批规范、公开、公正。

    4.强化法律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民政、财政、审计及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截留、挪用或贪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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