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业务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9-14 阅读次数:417 | |||||||
一、服务事项 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具体救助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 三、服务内容 1.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对患病住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给予救助;3.对救助对象中的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2.《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 15号);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流程 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按照入院备案登记→身份审核→出院即时结算的流程办理。 1.入院登记。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或医疗救助证、身份证、入院证明材料,进行入院备案登记。 2.身份审核。县、乡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到医院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救助对象身份真实准确。 3.出院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实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二)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资金发放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服务要求 1.在县(市、区)建立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 2.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对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对象和精简人员,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3.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逐步推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八、服务考核 1.符合条件的救助率达到100%,做到“应救尽救”。 2.医疗救助金额达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3.无违规违法救助现象。 4.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救助手续。 九、服务监督 1.医疗救助工作应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各级民政部门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2.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的监督,对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处分或处罚。 3.民政部门定期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4.民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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