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12-18 阅读次数:644 | ||||||||||||||||||||||||||||||||||||||||||||||||||||||||||||||||||||||||||||||||||||||||||||||||||||||||||||||||||||||||||||||||||||||||||||||||||||||||||||||||||||||||||||||||||
文件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临经组发〔2018〕24号
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任村干部 生活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村干部待遇保障标准的通知》(临组通字〔2018〕16号)规定,经区“两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党工委组织部 财 政 局 社会事业局
2018年11月19日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任村干部 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含社区,下同)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指导,各街道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纳入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作为评价街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四条 离任村干部包括经街道(公社、乡、镇)批准认可的、正常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和村非主职干部两种类型。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任行政村主职干部连续满6年或累计满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离任村非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累计任村“两委”成员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 村主职干部指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非主职干部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或街道党工委按程序任命的村“两委”成员(含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所辖的原建制村党支部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六条 任职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第七条 任村主职干部连续满6年、累计满9年以上或任村非主职干部累计满15年,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再次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离任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八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煽动、串联或幕后操纵他人非正常信访,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7)有其他不得享受生活补贴行为,街道党工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九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十条 补贴标准为:1、离任村主职干部:任村主职干部连续满6年、不满9年的,每人每月120元;累计9年及以上、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180元;累计15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220元;累计20年及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260元;累计25年及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60元。2、离任村非主职干部:任村非主职干部累计15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10元;累计20年及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130元;累计25年及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0元;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80元。同时符合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条件和离任非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条件的,在享受较高标准补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50元。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的,坚持自愿的原则,在退还一次性补贴金或一次性补偿后,可同样享受本补贴;否则,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原享受标准高于本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原享受标准,除财政发放的生活补贴外,不足部分仍由原发放渠道进行发放。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党工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街道党工委。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街道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离任村干部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街道党工委对新增或取消应享受补贴人员,于每年7月和12月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资金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统一核算,区财政局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区财政局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和12月结合新增或取消离任村干部资格审查,对享受生活补贴的村干部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4)到区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或背后操纵指使他人到区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街道党工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扣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或背后操纵指使他人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街道党工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共印15份)
附件:
街道 村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和街道党工委、个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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