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12-06 阅读次数:541 |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分散施救,及时有效; (二)属地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相互配合,整体推进;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人社局(民政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住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与分类 第六条 民政部门针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原因、程度、时限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各种补偿、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实行分类救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1年内救助1次。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应当相同。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按照月保障标准的3-6倍发放一次基本生活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一)医疗:对家庭困难无力住院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对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救助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溺水等突发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上几种情况救助标准参照我区最低生活月保障3-6倍发放,且不超过自负医疗费用。 (二)教育。对当年度已享受教育、慈善、团委、工会等组织结对帮扶和助学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参照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3倍以上发放。 (三)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五)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持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有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区党工委、管委会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人社(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书或事故(灾害)证明; (三)医疗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四)子女就学证明及交费单据;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提供材料。 第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人社(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依法受理。 第十一条 综合救助。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科学有序、综合救助。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经信息比对后,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有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人社(民政)部门审批。 区人社(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予以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将救助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区人社(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人社(民政)部门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区人社(民政)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先由区人社(民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处发放,做好签领凭证,留档备查。 第五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受理本辖区居民的救助申请,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与卫计、住房、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要依法逐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逐步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依法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渠道。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临时救助预算。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制作发放台账、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区人社(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和患重大疾病人员病历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张榜公示等职责,区人社(民政)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让群众了解临时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十二条 将临时救助开展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单位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家庭,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两年内不允许申请临时救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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