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邻里调解室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4-20 阅读次数:714 | |||||||
调解室简介
调解室成立于2015年10月,拥有会员20人。协会坚持“务实高效、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落实协会联系政府、服务群众、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能。通过在全区各社区积极开展各项调解活动等方式,赢得群众信任,取得优异成绩。通过努力,调解室在社区中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同时,协会也吸纳了越来越多的会员,为今后调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室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职责
1.定期组织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统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各成员及时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隐患。 3.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 4.调研和预测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向街道和有关部门上报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有关资料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街道反馈、报道。 6.引导当事人对中心无法调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 7.积极完成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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