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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季度阳光低保信息公示
[字号: ] 2016-11-18     阅读次数:506

一、低保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提出低保申请。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5 年 10 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提高到 45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370 元提高到 400 元;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由每人每年 2700 元提高到 310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 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3000 元。

二、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应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审批、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等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本家庭的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家庭的种养殖、打工及拥有房屋、车辆、农机具等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实,组织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居)两委成员等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姓名、人口、家庭收入等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提报的拟保家庭信息后,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将拟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家庭收入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说明理由。
4、对所有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变化情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对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定期核查,根据其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决定增发、减发还是停发低保金。

名单下载地址:/jkbh/attached/file/20161118/20161118112014_304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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