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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村居工作运行规范(部分)
[字号: ] 2015-05-08     阅读次数: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程序,引导
和督促村(含居、社区)干部依法履职、勤廉尽责,确保村级各
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村级各类
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员大
会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 搞好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负责村“两委”及配套组织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会各方面力量,搞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6.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领导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
公益事业,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7. 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规模调整村可下设若干职能党支部。 鼓励依托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产业链建立产业职能党支部。职
能党支部应在规模调整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
3.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
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5.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 根据村党组织授权,讨论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村党支部或职能党支部可根据区域或产业划分党小组, 每个
党小组设组长 1 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自觉维护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在党组织领导下依照
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村级事务,积极协助乡镇 (含街道,


 下同)政府(办事处,下同)开展工作。
2.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
会治安,维护基层稳定。
3. 支持和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搞好服务和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学法用法守法,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
的新型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
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代表)会
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7. 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生与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 提倡村委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成
员,依法依规确定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村级应设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 35 人单数
组成,规模调整村中原建制村较多的,可适当增加人数,确保每
个原建制村至少有 1 名成员。 规模调整村可以原建制村为单位分
别设立 3 人的村务监督小组, 村务监督小组组长兼任村务监督委
员会成员。村务监督组织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
督组织成员中至少应有 1 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提倡没


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党组织纪检委员依法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
主任。实行回避制度,凡村“两委”成员直系血亲不得在村务监
督委员会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设立民主理财、纪检监督和
村务公开小组等。主要职责是:
1. 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等情况及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
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
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
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
合同进行审查等。
3. 对村级落实上级惠农政策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对
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指出和纠正。
4. 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
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5. 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6. 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
督,主持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
人员的民主评议。
7. 协助乡镇纪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乡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 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召集,全体党员参加,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决定有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制定
党组织工作计划。
2. 听取和审议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决
定的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 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
彰、处分和处置(党委、党总支建制的党组织由各下属职能党支
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
表彰、 处分和处置,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党委、 党总支负责审核) 。
4. 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报上
级党委批准。
5. 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党员数量较多的,可设立党员议事会。
第七条 村民会议是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 在村党组织
领导下,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议案进行决策。村民会议的召开,
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
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
数同意有效。主要职责是:
1. 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 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
3. 讨论制定村级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 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建设规划、村内兴办公益
事业、新建项目、人口规划等重大事项。
5. 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6. 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
7. 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
8. 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可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 依照村
民会议授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重大
村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
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
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
村民委员会召集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 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主要职责是:
1. 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和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 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二
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不信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劝其辞职或提

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3. 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 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 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 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级下属组织成员。
8. 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居住或生产区域每 510 户推
荐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人数由村民委员会确
定,但不能少于 30 人,女性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一般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十日内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委员任
期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对村民代表的撤换应经原选区村
民会议通过,缺额的村民代表从原选区中推荐产生。主要职责是:
1. 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 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3. 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动员村
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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