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 |
[字号:大 中 小] 2014-12-11 阅读次数:1404 |
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的偏差,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群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关于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的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了其准确核定。目前包括基层政府许多工作人员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应该成为决定性因素。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他们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全是多余的,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致使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钱没有就不保。认为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使得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始终不能像城市那样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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