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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居民代表
[字号: ] 2015-01-09     阅读次数:1225

一、有关政策规定

    1、推选时间。居民代表的推选自居民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完成,其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2、推选数量。居民代表按每5-1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居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人,总数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但是每社区不得少于30人。其中,妇女代表要达到居民代表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居民代表条件。本社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在居民中有一定威望。

    4、推选方式。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居民代表,具体推选方式有两种:以若干户为单位推选产生或者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

二、操作流程

    (一)召开居委会成员会议研究推选准备工作事宜。具体包括:研究确定居民代表总数;确定推选方式;确定推选时间;拟定推选工作人员等。

    (二)组织推选

以若干户为单位推选

    (1)划分登记。按照5-10户为单位推选产生1名居民代表的要求,结合居委会研究的居民代表总数,将全社区划分为若干个推选单位,并对每个推选单位进行编号及包括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进行登记。每个推选单位推选产生1名居民代表。

    (2)现场推选。按照划分的推选单位,分别集合召开每个推选单位年满18周岁以上过半数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当场计票,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得票多的当选。

    (3)发布公告。居民代表产生后,居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告,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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