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标准条件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1-09 阅读次数:3177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不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的。 3、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的。 4、私心严重,拉帮结派,带头搞宗族派性、闹不团结的。 5、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和参与集体上访,经查反映问题失实的。 6、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的。 7、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在村工作的。 8、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之前被处劳动教养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 9、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三年的。 10、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行为,侵占集体资产的。 11、工作能力弱,身体状况差,无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责的。 12、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中,无正当理由连续累计6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 13、不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甚至消极对抗的。 14、无致富本领,或有致富能力但不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 15、上一届村“两委”成员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16、换届选举中有拉票、贿选行为的。 17、其他按照规定不宜推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社区党组织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消极抵制的。 2、党性意识淡薄,不按党章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3、模范带头作用差,对组织安排的工作或村内事务不敢抓、不敢管的。 4、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 5、道德品行不端,有违背“四德”规范行为的。 6、私心重,拉帮结伙,搞宗族派性的。 7、违反信访规定,组织、煽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的。 8、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邪教组织的。 9、违反党纪党规,正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1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不能使用的。 11、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12、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 13、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 14、触犯刑事法律法规,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的。 15、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经审计、农业等部门查实侵占集体资产的。 16、上一届村党组织成员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因经济责任审计等问题辞职免职的。 17、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没有子女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18、换届选举中有拉票、贿选行为的。 19、身体状况差,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0、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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