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村居工作运行规范(部分) |
[字号:大 中 小] 2016-11-15 阅读次数:8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程序,引导 和督促村(含居、社区)干部依法履职、勤廉尽责,确保村级各 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村级各类 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员大 会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 搞好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负责村“两委”及配套组织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会各方面力量,搞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6.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领导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 公益事业,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7. 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规模调整村可下设若干职能党支部。 鼓励依托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产业链建立产业职能党支部。职 能党支部应在规模调整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 3.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 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5.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 根据村党组织授权,讨论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村党支部或职能党支部可根据区域或产业划分党小组, 每个 党小组设组长 1 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自觉维护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在党组织领导下依照 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村级事务,积极协助乡镇 (含街道,
下同)政府(办事处,下同)开展工作。 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党组织纪检委员依法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 主任。实行回避制度,凡村“两委”成员直系血亲不得在村务监 督委员会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设立民主理财、纪检监督和 村务公开小组等。主要职责是: 1. 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等情况及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 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 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 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 合同进行审查等。 3. 对村级落实上级惠农政策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对 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指出和纠正。 4. 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 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5. 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6. 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 督,主持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 人员的民主评议。 7. 协助乡镇纪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乡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 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召集,全体党员参加,按照少 2. 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 3. 讨论制定村级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 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建设规划、村内兴办公益 事业、新建项目、人口规划等重大事项。 5. 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6. 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 7. 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 8. 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可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 依照村 民会议授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重大 村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 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 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 村民委员会召集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 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主要职责是: 1. 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和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 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二 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不信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劝其辞职或提 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3. 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 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 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 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级下属组织成员。 8. 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居住或生产区域每 5—10 户推 荐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人数由村民委员会确 定,但不能少于 30 人,女性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一般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十日内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委员任 期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对村民代表的撤换应经原选区村 民会议通过,缺额的村民代表从原选区中推荐产生。主要职责是: 1. 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 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3. 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动员村 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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