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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

河东区村居干部教育管理和村级
[字号: ] 2015-07-04     阅读次数: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大届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职责,完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引
导和督促村(含社区,下同)干部依法履职、勤廉尽责,确保村
级各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
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居干部职数
第二条 合理设置村居干部岗位和职数。村居干部职数严格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
工补贴人数的意见》和市、区《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
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涉及规模调整的村,原则
上小村(1000 人以下)一般不超过3 职,中村(1000 至2000 人)
一般不超过4 职,大村(2000 人以上)一般不超过5 职;对涉
及规模调整的村,党组织职数一般不超过“党支部3~5 职、党总
支5~7 职、党委7~9 职”的标准,村委会按3~7 职单数设置,最
多不超过7 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不超过村总人口数的2‰。确
因工作需要,需增加误工补贴村居干部职数的,必须报区委组织
部审定。
第三条 提倡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
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下设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村居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居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
1.讲政治。理想信念坚定,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
政策,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
2.重公道。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处事公平公正;
3.有本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能力和素质,能带领
村庄发展、村民致富;
4.善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
办实事解难题;
5.口碑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行端正,廉
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6.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村居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
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山
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村居干部一般从本村致富能手、合作经济组织负责
人、专业大户、乡村医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转军人、回乡
大中专毕业生、离岗退休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必要时,上
级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人员依法
参选。
第七条 加强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备用结合、动态
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原则上每村都要确定1~
3 名后备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补充到村“两委”中。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时,要充分
走群众路线,在党员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会议讨
论,镇街园区党(工)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 村居干部教育管理
八条 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镇街园区为主。镇街园
区应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村居干部培训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分级

负责、分层培训原则,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干部的任职培训、任期
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村居干部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区村居干部培训规划,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示范培训班,每年至
少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轮训两遍,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镇街园区负责制定村居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建立村居干部

参加培训记实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村居干部培训,确保村“两
委”其他成员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3 天,职能党支部和村委
会配套组织负责人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24 学时。
第十条 严格村居干部目标管理。年初镇街园区要组织村
“两委”干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村居干部应根据工作目标及
岗位职责,向党员、村民作出年度和任期履职承诺,内容通过党
务、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村居干部分工负责制。由村党组织根据
工作需要以及村居干部个人素质、专长合理安排工作分工。村居
干部应联系村民小组,负责抓好所联系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维
稳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村居干部述职考核。各镇街园区以年度和任
期为单位,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对村居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镇街园区组织考评小组到各村,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
的会议,听取村居干部关于履职承诺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述职,
并组织参会人员对村居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
况进行民主评议,镇街园区党(工)委依据村居干部民主评议的
结果以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严格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与村居干部的报
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奖优罚劣。对考核优秀的村居干部,
给予表彰奖励;对基本称职的村居干部,应指出缺点和不足,督

促其整改;对不称职的村居干部,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诫勉,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连续两次被评定为
不称职等次的,终止职务,不得作为下一届村“两委”成员候选
人。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以及党风廉政建
设实行一票否决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评
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报酬。
第十四条 村居干部的诫勉。
1.对考核和评议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村居干部,经批评教
育没有及时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政治素质较差、存在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2)政策观念不强,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
果的;
(3)宗旨观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遵守村各项
规章管理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上级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
作较大失误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
引起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6)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
作正常开展的;
(7)在民主评议中,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
与基本称职票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村居干部的诫勉,由镇街园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并
由镇街园区党(工)委选派专人及时与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谈话;
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改正计划,报镇街园区党(工)委。
3.诫勉期限为3~6 个月。诫勉期间,要加强对被诫勉干部
的教育帮助。诫勉期满,经镇街园区党(工)委考察,确已改正
问题的,解除诫勉;对仍未改正问题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
纪律处分。诫勉期间镇街园区应扣减被诫勉干部的绩效报酬。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村党组织书
记、村委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要广泛听取
村民意见,吸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代表等参与。要充分利
用审计结果,作为各级组织管理使用村居干部的重要依据。经审
计有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因经济责任审计问题辞职免职的,
不得作为下一届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健全和完善村居干部报酬保障机制。村居干部工
资由基本报酬与绩效报酬构成。按照《河东区村干部补贴报酬管
理办法》(临东办字〔2015〕32 号)要求,在职村居干部基本
报酬实行区级统筹、按月发放,并纳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
发放范围。在职村居干部业绩考核奖励报酬实行镇街园区统筹,
年底根据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确定数额一次性发放,并报
区委组织部备案。建立村居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村党组织书
记每人每年的平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我区前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的两倍,其他村“两委”成员补贴报酬按照党组织书记补贴报酬
的一定比例计算。对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10 年以上(含10 年)
的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按照标准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保险费的办
法办理养老保险。对正常离任的村居干部,由镇街园区根据任职
年限、村庄规模、工作实绩等情况研究办法制定标准,一次性发
放。
第十七条 建立村居干部备案管理制度。对新任村“两委”
主职干部要建立村居干部备案管理制度,逐一填报村主职干部备
案表,存档备查。届中因工作原因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的,
各镇街园区党工委须提前7 天向区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严格
执行事前报告、任职报批、备案制度,并且严格资格审查。对不
按规定履行手续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村居党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优化村党组织设置。规模调整村可根据村庄合并
实际,根据村庄规模、党员人数下设若干职能党支部。职能党支
部应在规模调整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鼓励依托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产业链建立产业职能党支部。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党内生活制度。村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
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至
少安排一次党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议由村党组

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可结合组织
生活会进行,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规模调整
村党组织要督促指导下辖各职能党支部落实好“三会一课”,开
展好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开宣传动员、改
进报名方式、海选入党积极分子办法,注重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5 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
商人员、农村种养能手中发展党员,建立完善党员、预备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镇街园区党(工)委要派员列席村党组织、
职能党支部党员大会,全程指导和监督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严
格落实发展党员“全程公示”和村党组织、职能党支部“同步公
示”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
用好冬春农闲等有利时机,通过专题党课、党员学习在线平台等
多种形式开展集体轮训和个人自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轮训,确保每名党员参加培训学习不低于24 学
时。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实行村党组织委员联系流动党员
制度,及时向在外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村党组织
每半年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党费,足额上缴上级党组织。对无正
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
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
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发挥党员作用。村党组织要组织有能力的
党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为群
众办事情况做出承诺,并与“设岗定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等
有机结合。承诺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要在党务公开栏
上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年终,采用个人自评、群
众评议、党支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承诺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
总结考评,结果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将组织设置、职责
分工、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教育管理、评
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也可视需
要随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对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
众组织、配套组织的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配齐配
强组织领导班子,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章 村级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明确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地位、职责和作用。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总揽村内工作
全局,负责研究决定村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和推进本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
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组织对村委会实行直接领

导,支持、监督村委会及其他配套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居干部集中办公和值班制度。对非
规模调整村,村“两委”成员每周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工作日
应轮流安排村居干部坐班,节假日安排值班,确保每天村部都有
人受理和代理村民有关事务;对规模调整村,要确定集中办公地
点,公开办公电话,坚持集中办公与轮流值班相结合,村“两委”
成员每周至少集中办公一天,其余时间由“两委”成员轮流值班,
为群众搞好服务,加快村庄融合。镇街园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
强对村居干部上班和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执行情况纳
入村居干部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规范村务民主决策程序。村务决策议事坚持
“四议两公开”,实行规模调整村集中议事、原建制村分级决策、
全程实施公开机制。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事业建设、
村级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
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
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村党组织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
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四议”的程序进行民
主决策,并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两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各行政村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每月固定一天作为议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对村级重
大事项开展民主议事。也可与每月开展的党员集中活动、“四议
两公开”、民主理财等一并进行。镇街园区包村干部要全程列席

会议,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对民主议事中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
要专门建立工作台帐,明确责任、逐一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在保证村级集体资金
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村级资金、账
目、合同、公章的“四监管”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财务月报审
等各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切实加强村级合同的监管和公章管理
使用。村所有集体收入和代收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据入
账,严禁“坐收坐支”。村级财务的支出严格按照“量入为出,
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十条 加强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村各类公益事
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均
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须经村党
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
续。涉及原建制村村民经济责任和签订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的,
须提交行政村或原建制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党组织
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并报经镇街党(工)委或人民政府(办
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完善村务财务公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
要求,定期对村级财务、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
的发放情况、村居干部工资报酬等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接受村民
的监督和质询。村级重大事项公示可结合党务、村务公开进行,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
镇街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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