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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

发展党员工作操作规程
[字号: ] 2017-12-01     阅读次数:267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就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特殊情形人员申请入党实行严格审查、长期考察制度

下列人员申请入党,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经历特别是违法违纪情况,不得隐瞒。基层党支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超过规定期限、表现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确已具备入党条件的,要按程序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申请入党问题。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超生一胎的,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5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超生二胎以上的,原则上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10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认识,一贯表现良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2)违法违纪人员的申请入党问题。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管制或治安拘留的,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5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刑满释放的,原则上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10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受警告、记过和记大过行政纪律处分且已处理期满的,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5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受降级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且已处理期满的,原则上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10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违法违纪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超过规定时限,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3)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员的申请入党问题。对已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入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原则上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5年之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需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4)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申请入党问题。对曾吸毒已戒毒的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掌握,对那些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原则上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5年之内不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5)信仰宗教人员的申请入党问题。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员不能发展入党。但要把信教与参加某些民族风俗习惯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6)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的申请入党问题。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须具备共产党员条件,是非党科级后备干部、非党科级干部的,被列为发展对象前实行提前预批制度,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前一个季度向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凡吸收各级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加入共产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非党科级干部被列为发展对象前,实行提前预批制度。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前一个季度向县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7)流动人员的申请入党问题。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必备的发展党员条件外,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3、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并填好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4、党员和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以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主要采取党员和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进行。

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组织党员、群众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记好会议记录,留存好推荐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5、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根据党员和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结果,由全体党员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和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情况、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亲属(干部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为入党积极分子时,要报县级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党总支(党委)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6、党组织指定培养联系人

对每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确定后,及时填好培养联系人登记表。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7、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党组织要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指导完成情况等。

8、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

9、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考察写实一次,写实时间务必衔接好,中间不能出现“空档”。两名培养人应共同研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不能由两名培养人轮流填写或只由一人填写,也不要采取问答方式填写。写实时要及时、具体,能反映出其特点,切忌空话、套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真实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过程。

10、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党组织要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常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审查一次,清除不合格入党积极分子。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党小组讨论研究发展对象

上级党委下达发展对象指标后,各党小组对本支部所有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讨论研究,推荐发展对象人选。

(2)党支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党支部召集党小组长、居民小组长、培养联系人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会上,培养联系人要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作风、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明确指出存在的优缺点,向党支部明确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各党小组长要汇报本党小组的推荐情况,各居民小组长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发表意见。

(3)支委会议定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长、居民小组长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进行综合,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亲属为发展对象的,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不少于两年。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对上级党委批复备案的发展对象,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上级党委审批备案

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召开会议,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审批备案,并书面通知党支部。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审批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2、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本单位党组织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之后,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①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②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经历了哪几次重大政治斗争,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③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的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法执纪部门意见等。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调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④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岳父母(公婆)、伯叔姑姨舅,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主要审查他们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除规定审查的内容外,还应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居住地(户籍地)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

4、发展对象撰写自传

发展对象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自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有何专长等。二是自己的经历(包括在学校读书和走上社会以后的经历)。一般从读小学时写起。每段经历都要写明起止年月、所在地(单位)、从事职业及担任职务、主要表现(包括优缺点)。每段经历前后时间要衔接,并要提供证明人。历史上曾参加过哪些组织、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三是过去和现在的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每个成员都应写明称谓、姓名、性别、单位、职业、职务、政治情况、与本人的关系、受其影响的程度。四是自己思想变化的过程。特别是对自己思想变化影响较大的主要经历和主要事件要着重写。写自传时要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要忠诚老实,不得隐瞒。

5、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和结论性意见。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6、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合格后,党支部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等)。

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

2、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

(2)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3)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4)“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5)“民族”填写全称。

(6)“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7)“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8)“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9)“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10)“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和对待入党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填写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感情,不能照抄有关资料,也不能简单地照抄入党申请书。填写“入党志愿”不需要有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

(11)“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12)“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和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3)“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5)“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6)“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7)“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18)“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19)“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20)“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21)“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3、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入党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同志入党”。

4、党小组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先由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可以使支部大会更全面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准备工作:如支委会草拟支部大会决议,提供支部大会讨论;责成一名支部委员与发展对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其觉悟程度和入党动机,指导他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在开会前,要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介绍人形成汇报意见;提前通知全体党员按时到会;布置会场等。

(2)注意事项:①召开支部大会时本支部的全体党员要尽可能都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②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若发展对象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③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介绍人的发言应与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致,但不宜照本宣读,会上的介绍则应比较详细,以便于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了解情况。④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在会上谈自己的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⑤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需要回避。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如果有少数人提出相反意见,属于正常情况,不应强求意见一致;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如果赞成票不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或刚好半数,则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果个别党员弃权,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这不是积极的态度,不应提倡。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反对票。⑥支部大会通过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党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3)主要程序:①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④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⑥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⑦支部委员会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等。

6、党总支(党委)审议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党总支(党委)审议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将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党委进行审查。党委审查后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7、组织员进行谈话

组织员在审阅材料和深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与发展对象本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如何,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为入党做了哪些努力,目前的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关于《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要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名单,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能放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组织举行,党小组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可以适当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参加新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

只要条件允许,宣誓仪式一定要在正式的场合举行。如果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也要悬挂党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悬挂的党旗一定要使用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党旗。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所有的讲话发言都要简短,时间不宜过长,程序一般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3、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它的权利和正式党员相同。

培养联系人一般应是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在特殊情况下,党组织可以另为其指定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一般应该一季度向党组织写一次思想汇报汇报思想情况,党组织及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要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支部委员会要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列入党支部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定期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汇报,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转正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写,如因特殊情况自己不能写的,可以口述由别人代写,但要有本人签名盖章。

(2)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转正提出意见。党支部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要先召开党小组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问题,经过党小组认真酝酿,充分讨论,提出意见,供支部参考。党小组无权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讨论党员转正等问题时不采取表决的形式。

(3)党支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和党小组意见后,要及时召开党小组长、居民小组长会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

(4)支委会审查。党支部要根据各党小组的讨论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时,主要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转正申请、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群众反映,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的意见,及时填入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内。填写的内容主要有: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对预备党员的基本看法和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结果。

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6、特殊情形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办理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7、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

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备注:发展党员涉及的所有表格必须打印空表后,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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