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8-08 阅读次数:594 | ||||||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业务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全部、准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事流程、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三条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申请人更正。符合要求的,要当场受理;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第四条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将办事服务指南、示范文本等一次性告知材料放于台面上,或告知服务对象查询方式,方便办事群众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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