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员工作制度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5-10 阅读次数:633 | ||||||
第一条 便民服务代办点工作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无偿、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群众办理或咨询业务时,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给予答复、办理和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经办人办理;对确实不能办理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办理或咨询业务时,一次性向办事群众告知该事项的办事流程、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全部、准确信息。 第四条 接到办事申请后,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承诺件、报批件要向申办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理时限。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交申请人,一联存档备案。 第五条 认真检查核实办事群众提供的材料,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即时受理按时办结;可以全程代办的事项,群众要求代办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不能全程代办的事项,为群众提供免费咨询、协助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及时将代办事项相关材料送达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属于镇级办理范围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转报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的,由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转报。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围绕“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在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必须及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按照“谁代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和办结件的登记、 发放工作。 第九条 按时报送每月办件情况,定期如实反馈代办信息。 第十条 对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制度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