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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公开

代办员工作制度
[字号: ] 2018-05-10     阅读次数:633

第一条  便民服务代办点工作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无偿、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群众办理或咨询业务时,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给予答复、办理和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经办人办理;对确实不能办理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办理或咨询业务时,一次性向办事群众告知该事项的办事流程、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全部、准确信息。

第四条  接到办事申请后,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承诺件、报批件要向申办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理时限。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交申请人,一联存档备案。

第五条  认真检查核实办事群众提供的材料,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即时受理按时办结;可以全程代办的事项,群众要求代办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不能全程代办的事项,为群众提供免费咨询、协助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及时将代办事项相关材料送达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属于镇级办理范围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转报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的,由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转报。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围绕“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在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必须及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按照“谁代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和办结件的登记、 发放工作。

第九条  按时报送每月办件情况,定期如实反馈代办信息。

第十条  对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制度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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