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室工作制度 |
[字号:大 中 小] 2016-10-31 阅读次数:456 |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在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直接下进行工作,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育龄妇女的管理,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基层日常工作由村计划生育主任主持,具体责任为: 1、积极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及本社区的计划生育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机会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入户到人,深入人心。 2、对全社区的育龄妇女按照关心对象,观察对象、保健对象、稳定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每月对重点管理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经期查访。 3、要管好六薄一档,做到档案管理笔记工整,填写规范,六簿登记数字准确,填写及时。 查访制度 一、凡是已婚未采取结扎手术的育龄妇女每月进行一次经期查访。 二、每月在月经期间到社区服务室由查访员进行检查后发放卫生纸一包。 三、对逾期不到服务室者,由查访员登门检查,并给经严肃处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结扎除外)每三个月到服务站接受检查一次。 五、查访员要认真负责不准弄虚作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支部,村委汇报,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计划外怀孕的给予严肃处理。 六、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能及时发现小月份怀孕的并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全社区无计划外大月份引产,无计划外出生的查访员,年终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流动人口合同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中的流出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天以上的应同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流出合同。 二、由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负责人带其当事人到办事处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检,办理《流出证明》。 三、按签订合同的时间寄回居住地管理的婚育行为证明。 四、流入育龄妇女签订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五、合同期满仍在住地居住的流入人员可续期合同,如离开居住地回原籍的,可退回合同及保证金,换回《流动人口管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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