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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公开

重大事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字号: ] 2016-10-31     阅读次数:281

凡是社区重大事务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居规民约的制订;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公益事业建设筹集、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旧村改造、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税费征缴和重大财务收支;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社区重大事项决策,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社区党组织会提议。对本社区重大事项,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由书记主持召开支委会。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议要符合上级要求,符合本社区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2、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党组织的初步意见,召开“两委”会,组织“两委”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或传达到会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居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入户做好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居民代表或到会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一律通过居民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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