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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村村规民约
[字号: ] 2016-03-23     阅读次数:1170

   探沂镇幸福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稳定、公共道德,树立良好的村风民俗,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以下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一、治安秩序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村内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

9、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10、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二、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爱护绿化苗木,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三、邻里家庭关系

    1、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建立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宽容、谦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4、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互敬互爱,严禁家庭暴力。

四、会议制度

参加会议是每位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集体需要大家就必须积极参加。

    1、参加会议人员为:年龄18周岁以上,拥有杏山岭合法户籍或长期居住生活在村内人员。

    2、参加年内村民大会全勤者,年终总结时再进行一次物资奖励。奖品价值不低于30元/人。

3、对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二次以上者,每缺勤一次罚款20元;并不得参加年终评优及奖励活动。

4、会前请假被批准者,不奖不罚;18周岁以下自愿参加会议者,不领取误工费;78岁以上不参加会议者不予处罚。

五、计划生育

1、提倡一胎,计划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实行村民自治。

2、独生女自愿留在本村生活居住的,享有男性村民同样的宅基使用权或购房优惠,加奖现金1万元。

3、独生子(男)享有宅基使用权或社区购房优惠后,加奖现金1万元。

4、双女只限一人享有宅基使用权或购房优惠,无奖金。

5、三胎以上(含三胎)不享受村内土地及免费的宅基地或购房优惠。

    6、上述奖励均在子女年龄达到25周岁并已完婚后兑现至其家长手中。

7、领取奖金后又违法生育、抱养子女、使用宅基权或购房优惠者,需全部交回已领取生育奖金。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政府处罚后,村民委员会加罚每人每次5000元(此款在办理落户时一次性交清,此款主要用于村内计划生育管理及独生子女家庭户奖励)。

9、处罚未完成前不具备村内土地(租赁费)及宅基、房屋分配使用资格。

六、子女教育

   为鼓励学生好学上进,村民委员会制定升学奖励机制。

1、考上大学本科(国家统招生)的奖励现金2000元。

2、考上大专的(不含自费生)奖励现金500元。

3、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七、老年人(干部)的关爱

1、男性村民年龄达80岁、女性村民年龄达78岁;补助每人90元/月。

2、是党员的加补每人30元/月。

3、任职村干部,年龄达60周岁,未享有政府退休补贴者,可以享受村内干部补助。正职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领取村内老年补助金的日期提前一年;副职、会计、委员等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其领取村内老年补助金的日期提前0.5年。

八、困难村民的关爱

1、视困难情况经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进行不同标准、不同方式的不定时帮扶。

2、积极帮助困难户申请政府优抚待遇。

九、对在外工作生活之本村人员要求

1、每年不少于1-2次回村向两委会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2、愿意回村定居的村两委将积极提供便利,并适当给予购房优惠。

3、不能自觉主动向村两委汇报思想和工作达到每年两次以上者,不享有购房优惠。

十、好家庭评选

    为鼓励每位村民争优创模,每年评选文明家庭和个人一次,家庭5户,个人10人。每三年评选优秀姓氏家族一次(具体细节另行颁布)。

十一、文体活动

    提倡村民积极参与健身活动,每年举行全民参与的文艺、体育活动赛事一次(具体细节另行颁布)。

十二、住房规定

    参照农村住房有关政策,借助计划生育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对本村村民住宅作如下规定:

1、一户一宅,为节约土地,引导年轻村民到社区购房居住。

2、户主年龄达到40周岁,独生子、女年龄16周岁以上,符合建房条件的非独生子、女年龄18岁以上,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256平方米宅基一处,或申请社区购房优惠一套。

3、提倡在部分老住宅区内拆旧后联户建连体二-三层新住宅楼,统一图纸,由住户承建(楼梯设在室外,楼长视位置确定,但不得低于32米)。

4、超标宅基式住房按每位2万元收费;抢建宅基式住房10年以上者每位收费1.5万元;抢建宅基式住房10-5年者每位收费8000元;抢建宅基式住房5年以下者每位收费5000元。

5、自愿让出超标住房者,由村民委员会视房屋状况给予1-3万元资金补偿。旧料归房主所有。

6、村居住区内还未被建房的责任田全部按每亩4600元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在此类责任田没有完全被调整之前自第二年开始按每年每亩1000元支付。

7、村居住区内已经被建房的责任田,由村民委员会按每年每亩1000元支付,支付至此类责任田统一调整为止。

8、村内属集体空闲地一律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其地上附属物限期自行清理。

9、女性嫁出后自愿回村落户购买社区楼房者,优惠购房总价的3%。

10、应该享有宅基地,但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到社区购房者,优惠购房总价的5%。

11、建连体二-三层楼房者按楼层分摊宅基占位费。并享有村委支付的土地节约补助费。

12、仅剩非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少量宅基地,按符合建房条件之子女年龄、计划生育、遵纪守法、居住位置等情况由村民代表打分排序,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分配使用。

13、村内闲置破屋旧宅达10年以上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拆除并安排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使用。

14、没有得到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发给村级书面建筑文书,私自建房者一律视为违法建筑。发现一处申请上级执法部门拆除一处。

15、没有申请办理到政府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房屋均按临时性建筑认定。拆旧建新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两证。

16、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杏山岭村民委员会。

十三、土地(租赁费)分配使用

    1、补给土地(租赁费)人员的条件:

   (1)婚入(含男到女家落户)人员:已合法登记,在村内举行了结婚仪式,户口已迁入村内。

   (2)新生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已经处理终结的一胎、二胎,并已具有村内户籍。

   (3)再婚带入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

   (4)抱养人员:合法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抽回土地(停发)人员的标准:

   (1)死亡人员。

   (2)婚出人员,以事实婚姻为准,不论户口外不外迁。

   (3)就业人员:a凡在国家党政、事业单位上班的公务员及国家工作人员;b户口已外迁(不含学生和兵役人员),长期不在村内居住,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企事业单位人员;c结婚并在城镇购买了永久性住房,长期不在村内生产、生活、居住,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其它从业人员。

   (4)离婚人员,以民政单位的离婚档案为准。

   (5)其它符合抽地(停发)情况的。

    3、不享受土地微调(租赁费)人员:

(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三胎以上的人员。

(2)在土地承包之时外出生活居住没有申请到本轮土地承包使用资格的人员,暂不享受村内土地微调政策。

(3)婚出后户口回迁及应该迁出而不动迁的女性人员(不含独生女)。

(4)婚入后不按时迁入户口的人员。

(5)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的人员。

(6)非婚生育未被处理的人员。

(7)回迁户口的本村村籍非农人员。

(8)购买村内社区住房的外来人员。

(9)再婚带入且不符合生育政策和户籍制度的人员。

     4、遇特殊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决定。

 

                                    杏山岭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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