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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概况

社区法律援助中心
[字号: ] 2016-04-26     阅读次数:2270


费县探沂镇王富社区法律援助中心

备案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费县探沂镇王富社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由法律服务者、律师以及学习法律人员等自愿结成,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社区、面向社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需要帮助的社区社员以及特别是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费县相关职能部门和探沂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费县探沂镇王富社区。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张广梓;负责人是张广梓。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社区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向社区以及社会公众特别是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

(三)向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无偿提供申诉、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八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条  本单位办理撤回备案,应该作出撤回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撤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援助中心名单





附件1: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申请表:

附件2: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备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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