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 |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7-24 赵庆义 阅读次数:629 | |||||
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婚姻登记; 2、本市居民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结婚登记程序: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结婚登记由区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民政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离婚登记程序: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离婚登记由区县级民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民政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双方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1)临沂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民政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4、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程序: (1)临沂市居民同港澳台居民自愿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市民政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 领取《离婚证》。
注:1:临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办理本市居民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2: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婚姻登记在任一方户口所在县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