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的有关规定 |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3-09 阅读次数:359 | ||
1、《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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